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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养老机构服务费最长预收6个月押金不得超过2万元

来源:未知(原创/投稿/转载) 编辑:大黄蜂 时间:2025-08-06

  羊城晚报讯 记者高焓报道:近日,广东省民政厅草拟了《广东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广东将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全链条监管,养老机构原则上按月收取养老服务费,经双方协商同意预收养老服务费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过2万元。

  根据《征求意见稿》,养老机构预收的费用包括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其中,养老服务费是指向入住老年人预收的床位费、照料护理费、餐费、管理费等费用。押金主要是指为入住机构老年人应急就医或偿还拖欠费用、赔偿财物损失、支付违约金等作担保费用。会员费是指养老机构以“会员卡”“贵宾卡”“预收卡”“保证金”(以下统称“会员卡”)等形式向未入住机构老年人收取的费用,以获得服务资格、使用设施设备、享受服务优惠等。

  《征求意见稿》指出,养老机构预收的养老服务费主要用于抵扣老年人入住机构期间需要支付的费用、弥补本机构设施建设资金不足或发展本机构养老服务业务,不得挪作他用。用于日常生活保障的床位费、护理费、管理费应按月度收取;伙食费、代办代购费等项目应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消费情况,据实结算。

  关于押金,《征求意见稿》明确,预收的押金除办理退费、支付突发情况下老年人就医费用或者抵扣老年人拖欠的养老服务费、应当支付给养老机构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情形外,不得支出。

  关于会员费,《征求意见稿》指出,“会员卡”收费标准,不得超过该养老机构最高养老服务月收费标准的6倍。养老机构预收“会员卡”费用之前,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预收会员费的养老机构应当每月在“广东省养老服务管理系统”填报费用预收和使用情况。

  对符合协议约定退费条件的预收费,《征求意见稿》表示,养老机构应按原支付渠道及时退还,不得拒绝、拖延。如果以其他渠道退还,需经双方协商同意。老年人尚未入住机构而提出解除协议的,养老机构应在提出退款要求后1个月内,按协议明确需扣除的工本费等相关费用外,如数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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