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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万存款被行长挪用银行称储户长期没有查询拒赔!

来源:未知(原创/投稿/转载) 编辑:大黄蜂 时间:2023-03-25

  2008年,南京的李先生为帮时任南京江宁邮政某支局局长时某(也就是现在的邮政储江宁支行)完成储蓄任务,使用3个身份证存入135万元。在之后10年里,每年都是连本带息不断续存,最初的135万已经变为243万余元。

  2018年,李先生需要用钱时,才发现钱取不出来。报警后发现,存折上除第一笔存款,其他存取记录都是假的。

  后查明,时某任职的十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制作虚假存折交易流水,多次挪用客户存款2430109元。李先生愤怒地将时某告上法庭,时某因犯挪用资金罪(法院判决罪名存疑,见后文讨论),被判处2年3个月,并责令其退赔银行全部钱款。

  虽然李先生赢了官司,但由于时某无法退还,江宁支行又不愿先行赔付,李先生还是拿不回存款。无奈之下,李先生又将江宁支行告上法庭,江宁区法院支持了李先生的诉求。于是就回到故事开始的那一幕,法院让银行还钱,银行不服上诉。

  2022年5月13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之后,江宁区法院召开了6次庭前会议、调解和开庭,但邮储江宁支行始终认为一审判决有误,辨称是行长个人行为,银行与涉案储户之间不构成储蓄合同关系,且长期不查询不符合常理。目前事情陷入僵局。

  挪用资金和挪用公款最大的区别是犯罪主体身份,属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委派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

  《刑法》第185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272条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但本案中,邮储银行属于国有商业银行,行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4条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为什么要在罪名较真?因为量刑不同。挪用资金罪一般情形三年以下或拘役,挪用公款罪五年以下或拘役。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二审法院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至于本案南京市中院为何发回重审,具体原由不得而知。

  当然成立。时某作为邮储江宁支行工作人员,在行使职务工作时与李先生达成储蓄合同,合同相对方就是邮储江宁支行和李先生,若不存在法定无效或可撤销情形时,合同自签订时依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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