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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原创/投稿/转载) 编辑:大黄蜂 时间:2023-02-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下称,《反有组织犯罪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广泛宣传解读《反有组织犯罪法》,提高全社会知晓度,增强人民群众运用法律武器同与黑恶势力作斗争的信心和能力,新会区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扫黑除恶办)、新会区人民法院、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新会公安分局和新会区司法局等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就该法有关内容,接受江门日报记者采访,带领市民进一步了解《反有组织犯罪法》。

  记者:请问《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对法治新会建设有何意义?新会在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工作上有何成效?下一步计划是什么?

  ●新会区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区扫黑除恶办主任叶永成: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是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经验,加强制度建设,确保扫黑除恶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的重要举措。该法将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机制和成功做法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确保扫黑除恶有法可依,实现扫黑除恶长效常治机制成型入轨。它的出台,对于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新会、法治新会,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新会区将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抓实抓好,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取得阶段性成效。今年1-11月,新会区共侦破涉黑恶案件107宗,抓获犯罪嫌疑人239名,打掉涉恶团伙29个,查处涉黑恶腐败和“保护伞”案件19件19人。在扫黑除恶斗争的牵引下,今年1月至11月30日,全区治安警情、刑事警情、黄赌毒案件分别同比下降25.64%、19.25%、7.5%,社会治安持续向好,群众安全感有效提升。

  接下来,新会区将结合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涉黑恶违法犯罪打击力度,深化行业整治,完善行业监管制度,巩固完善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机制,从源头预防减少黑恶势力滋生蔓延。

  ●新会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赵淑云:《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了“软暴力”行为的定性。与传统意义上的暴力相比,“软暴力”的实施手段主要表现为通过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人形成心理强制或者限制人身自由,后果主要表现为影响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等。“软暴力”的违法犯罪手段不但严重侵犯了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同时还可能对人们的心理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

  以新会法院审理的一宗涉“套路贷”恶势力犯罪案件为例,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余某伟等人通过组织、策划,纠集多人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哄骗借款客户签订金额虚高的借款合同并故意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的方式虚增债务,一旦借款客户逾期还款,便以言语恐吓、胁迫、在其住宅门口喷泼红油漆、用异物堵塞门锁等方式滋扰、纠缠借款客户,甚至暴力殴打借款客户,通过非法讨债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85万余元。余某伟等人的行为不但侵犯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也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等,新会法院以诈骗罪,对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余某伟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5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余某伟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依法数罪并罚。

  记者:请您结合沙堆镇蒋某达等人涉黑系列案,详细解读《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中的“有组织犯罪”这一核心概念。

  ●新会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吴惠兰:我们应从两个层面理解,一是有组织犯罪既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也包括恶势力组织犯罪;二是有组织犯罪既包括成立、发展犯罪组织的犯罪,也包括犯罪组织实施的犯罪。前者主要是指刑法第29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3个罪名,后者是指以组织名义实施的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具体犯罪行为。以蒋某达等人涉黑系列案为例,领导者蒋某达被判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故意伤害、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罪;该组织成员被判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故意伤害等其他罪名。简单理解,只要组织、领导、参加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就构成犯罪,如果还实施具体犯罪行为,则数罪并罚。

  特别强调的是,本法中的“有组织犯罪”仅指黑恶势力犯罪,“恐怖组织、传销组织”不在本法适用范围内。

  在实践中,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主要审查是否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四大特征。恶势力组织的特征可以参考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除不要求经济特征外,其他三个特征是一致的。

  ●新会公安分局刑侦大队二中队队长罗宏仁:《反有组织犯罪法》所称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以近期新会公安侦办的一宗利用“跑分”手段实施的恶势力犯罪案件为例。该团伙成员包括负责对接境外诈骗团伙的“大老板”、负责招募和操作的“中介”、负责提供银行卡的“卡仔”及负责监管“卡仔”的“打手”。“中介”招募“卡仔”的范围为江门本地及附近地市的在校大中专生、本地年轻无业人员等,基本以“90后”“00后”为主。

  本案中,“中介”阿明负责对接团伙头目,其在获取“卡仔”银行卡后,将卡号发给团伙头目,团伙头目再将卡号发给境外犯罪集团,用于实施网络犯罪“洗黑钱”。他们完成一系列“跑分”操作后,“卡仔”可获取6个点的“提成”。案发当日,阿明带着“卡仔”在一银行柜员机提取赃款时,该卡被公安机关冻结,导致取款失败。阿明等人以为“卡仔”将钱私吞,遂将“卡仔”非法拘禁,并用暴力威胁“卡仔”。阿明等人“多行不义必自毙”,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恶势力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新会公安机关对恶势力组织露头就打,坚持捣窝点、打团伙、摧网络,坚决防止其在新会坐大成势。

  记者:请问在提高《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群众知晓度方面,新会区司法局采用了哪些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

  ●新会区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股股长、四级主任科员张凯祺:针对该法的学习、宣传,我们强化“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完善国家机关普法责任清单制度,结合相关部门宣传工作重点,将《反有组织犯罪法》列入新会区《普法责任清单》个性普法内容。为加强市民对该法的认识,在宣传内容上,我们着重介绍该法的施行时间、出台意义以及亮点内容,倡导市民抵制有组织犯罪和黑恶势力诱惑侵害,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宣传形式上,推出多项举措,如制作《反有组织犯罪法》专题节目,通过新会电台法治栏目《普法速递》循环播出,让相关法律法规“声”入人心,有效扩大宣传铺盖面;各镇(街)司法所通过法律“六进”活动、法律咨询活动以及组织村(社区)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等形式,深化《反有组织犯罪法》的普法宣传。与此同时,在法治公园、着名景区、户外LED屏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专题宣传,营造良好学习宣传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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