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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和谁都不争网友如何看?

来源:未知(原创/投稿/转载) 编辑:大黄蜂 时间:2024-10-20

  多年来,我国职业教育领域存在由教育部门主导的现代学徒制和人社部门主导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并行的格局。从法律法规、政策、实施进度三个方面比较发现:现代学徒制式微趋势明显。建议停用现代学徒制,保留企业新型学徒制,增设学生准学徒制。应将“中国特色学徒制”界定为以政府支持、企主校辅为基本框架,以双师传授、德技并修、训育评用联动为基本模式,以培养一线技术工人为重点任务的技能人才培养制度。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应尊重企业意愿,坚持有序培养,不一刀切,不求快;坚持有效培养,不应付,不图量;坚持“三企联动”,不强加,不硬推。

  学徒制是由企业招收青年当学徒,在师傅的教导下,通过实际生产劳动使其掌握生产技术的一种培训制度。其学习的内容是技术,通过技术掌握完成学徒学习。学徒制在我国源远流长。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结合实际需要,对传统学徒制进行改造,摒弃其中的封建剥削成分,规定政府相关部门、用徒单位、学徒等相关主体的权利、责任,特别是对学徒在学习期间的经费、场地、时间、激励机制等作出规定,并将企业学徒视为预备技术工人培养。改革开放之后,特别是国有企业制度不断改革的背景下,企业内部生产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学徒制随之退出历史舞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运行,人们重新认识到学徒制在技术经验运用、工匠精神传承以及技能创新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于是,学徒制在改造过程中得到新的发展。职业教育领域逐步形成了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并存的格局。2022年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明确“国家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以此精神为指导,归纳现代学徒制与企业新型学徒制发展状况,比较二者的异同,分析二者的发展趋势,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是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的内在要求和必然选择。

  现代学徒制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1993年英国正式提出现代学徒制的概念。我国现代学徒制国家层面是由教育部于2011年在地方试行基础上提出并推进,其发展过程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提出阶段(2011年3月至2015年7月)。据江西省人民政府网信息,2010年6月,新余市启动江西省首个职教园区——江西职业教育园区建设,积极打造国家职业教育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示范基地。2011年3月,针对东南沿海城市用工短缺的情况,时任教育部副部长鲁昕提出地方政府与企业通过组织和参与现代学徒制试点来破解东南沿海的“用工荒”。2011年9月,《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1〕12号)提出“鼓励职业学校和企业联合开展先招工、后入学的现代学徒制试点”。这是“现代学徒制”首次出现在教育部文件中。《教育部2012年工作要点》要求“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教育部2013年工作要点》提出“启动现代学徒制试点”,但都没有具体实施。2014年,《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教职成〔2014〕9号)要求各地积极开展“招生即招工、入校即入厂、校企联合培养”的现代学徒制试点。同年12月12日,教育部在河北唐山召开全国职业教育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推进会。

  2.试点阶段(2015年8月至2019年4月)。2015年8月5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5〕29号)确定首批现代学徒制165个试点单位:试点地区17个,试点企业8家,试点高职院校100所,试点中职学校27所,行业试点牵头单位13家。2017年8月23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现代学徒制试点和第一批试点年度检查结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7〕35号)确定第二批现代学徒制203个试点单位:试点地区2个,试点行业组织4家,试点企业5家,试点高职院校154所,试点中职学校38所。2018年8月1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8〕41号)确定第三批现代学徒制194个试点单位:试点行业组织4家,试点地区1个,试点企业4家,试点高职院校156所,试点中职院校29所。三批共计562个试点单位。试点过程中,有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辽宁职业技术学院等4个单位因工作不力,被教育部中止试点资格。至2018年,教育部分三批布局了558个现代学徒制试点,覆盖1000余个专业点。

  3.全面推进阶段(2019年5月至今)。2019年5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现代学徒制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9〕12号)要求从招生招工一体化、双导师团队建设、积极探索“三天在企业、两天在学校的‘3+2’培养模式”等六个方面全面推进现代学徒制工作。2022年,教育部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706号建设的答复》中指出:现代学徒制以职业院校学生为主体,采用招工招生一体化、工学交替方式,培养过程强调校企一体化育人,结成人才培养共同体,2015年以来,每年惠及10万余学生(学徒)。

  我国企业新型学徒制于2012年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出并推行,其发展过程也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提出阶段(2012年6月至2015年6月)。2012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4号)要求“探索建立企业新型学徒制度”。2014年4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召开全国职业能力建设工作座谈会,会议要求探索建立“招工即招生、入厂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度,引导企业加强青年技工培养。

  2.试点阶段(2015年7月至2018年9月)。2015年7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27号)确定“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的企业新型学徒制模式,并确定在12个省份开展试点。2015年10月,企业新型学徒制写进《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文件提出“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技术工人培养模式,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2016年,试点省份扩大到22个。每省各选取5家左右企业试点。截至2018年底,试点企业共158家,学徒的培养层次由最初的以中级工、高级工为主,提升到技师、高级技师;培养期限由1―2年延长至3年;补贴标准由4000元提高到5000元以上,具体实施中,有些省份将最高标准提高到8000―10000元。

  3.全面推进阶段(2018年10月至今)。2018年10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66号)要求在全国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2019—2020年,企业和院校积极参与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全国累计培养企业新型学徒超80万人。

  由于都是学徒制,因此现代学徒制与企业新型学徒制有不少相似处:一是培养目标相似。两者都是培养学徒。二是推动主体相似。两者都是政府推动:一方是各级教育部门,一方是各级人社部门。三是推行步骤相似。两者都经历提出、试点、全面推行三个阶段。四是培养形式相似。两者都强调校企合作:现代学徒制是入校即入企,企业新型学徒制是入企即入校。五是培养对象身份的数量相似。两者都具有两种身份:现代学徒制是“学生+学徒”,企业新型学徒制是“员工+学员”。六是培养主体要求相似。两者都是双师联合培养:现代学徒制是校企双师联合培养,企业新型学徒制是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七是职业素质培养态度相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66号)要求“培养内容主要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生产规范和职业素养,特别是工匠精神的培育”。《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现代学徒制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9〕12号)要求“着力培养学生的专业精神、职业精神和工匠精神,提升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无论是现代学徒制,还是企业新型学徒制,两者均高度重视学徒的“专业技能+职业素质”培养。八是育评联动态度相似。“育”指校企共同教育;“评”指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现代学徒制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9〕12号)规定“在开展现代学徒制的专业率先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66号)规定“学徒培训期满,可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结业(毕业)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

  两种学徒制的不同点主要有八个:一是培养对象不同。现代学徒制培养对象是学校学生。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对象是企业员工。二是政府主管部门不同。现代学徒制的主管部门是教育部。企业新型学徒制的主管部门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三是学徒身份定位不同。现代学徒制的学徒的法定身份是学生。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学徒的法定身份是企业员工。四是培养模式不同。现代学徒制实施“招生即招工、入校即入企、校企双师联合培养”模式。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模式。五是入企时间不同。现代学徒制规定的入企时间有三种:先招工,后招生;招生招工同步;先招生后招工。而企业新型学徒制始终是入企在先,入校在后。六是培养层次不同。企业新型学徒制明确培养在岗的一般学徒(中级技工、高级技工)和高级学徒(技师、高级技师)两个层次。现代学徒制的培养层次不明确。七是学徒培养主体的位序不同。现代学徒制的第一培养主体和第一责任主体是院校,企业为第二培养主体和责任主体,企业充当配合、支持角色。企业新型学徒制的第一培养主体和第一责任主体是企业,院校是第二培养主体和责任主体,院校充当配合、支持角色,校企关系是企业为主、学校为辅。八是培养时间不同。现代学徒制只规定周学习时间。企业新型学徒制明确规定1—2年,特殊的可达3年。

  比较分析两种学徒制的异同之后,我们需要以问题为导向,以实事求是为原则,进一步分析并判断两种学徒制发展趋势。

  1.国家法律。2022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职业教育法》规定:国家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引导企业按照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鼓励和支持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特别是产教融合型企业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合作,对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学徒培训,或者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有关企业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补贴;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的,应当签订学徒培养协议。

  2.地方法规。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规定: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鼓励企业设立学徒岗位,或者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探索订单式人才培养;支持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特别是产教融合型企业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合作,通过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等方式对职业学校学生、企业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学徒培训。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也规定: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支持企业设立学徒岗位,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合作,对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学徒培训;支持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

  上述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有三个相似处:一是都不提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只提中国特色学徒制。二是都要求企业与职业学校开展两类学徒培养:一类是针对企业员工的;另一类是针对学生的。三是都在学徒培养主体排序上明确企业为主,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为辅。这是一个明确信号:现代学徒制以学校为主、企业为辅的顶层设计已被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舍弃。

  1.现代学徒制逐渐式微。国家层面,2022年开始不再提现代学徒制。2022年,教育部印发的《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2022年工作要点》只提“探索中国特色学徒制”,没提现代学徒制。2023年,教育部印发的《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2023年工作要点》只提“深入探索中国特色学徒制为基本培养模式”,也没提现代学徒制。2023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赋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发改社会〔2023〕699号)只提“开展委托培养、订单培养和学徒制培养”,没提现代学徒制。2023年7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重点任务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3〕20号)提出“广泛开展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引导联合体内企业广泛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开展实习实训,支持学校服务企业技术创新、工艺改进、产品升级,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紧密结合。”文件只提“中国特色学徒制”,也没提现代学徒制。

  省级政府层面,2023年开始也不再提现代学徒制。陕西省教育厅印发的《2023年全省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工作要点》提出“探索中国特色学徒制”,不提现代学徒制。山东省教育厅印发的《2023年山东省职业教育工作要点》提出“以中国特色学徒制为主要培养形式,在实践中探索建立现场工程师培养标准”,也没提现代学徒制。北京市教委印发的《2023年北京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工作要点》有两个地方提到学徒制。一是“探索特色学徒制”;二是“开展订单制培养和学徒制培养”,两个地方都没提现代学徒制。

  2.企业新型学徒制继续发展。2022年7月,《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改革大力发展技工教育的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22〕32号)提出“大力开展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2022年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2号)把“中国特色学徒制”改为“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其实质仍是执行企业新型学徒制。2023年12月,《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人社规〔2023〕7号)中补贴性培训包括“企业新型学徒制”,没有使用“中国特色”四个字,仍用“企业新型学徒制”。

  两种学徒制均由国家部级行政主管部门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持续推进;历经提出、试点、全面推进三个阶段,探索时间均已超过十年。但是,两者实施进展情况不同。

  1.企业新型学徒制进展比较顺利。其主要原因是企业为主,政府资金直接补贴给企业。这一措施有效刺激并提高了企业培养学徒的积极性。特别是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依此牵头组织开展为期3年的全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抓手之一就是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经过三年实践,此项工作上了一个大台阶。2022年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到“十四五”期末,基本实现学徒培养规范化、标准化。据统计,2019年至2022年,全国培养新学徒约200多万人次。

  2.现代学徒制进展相对比较曲折。表现之一:从文件提出到批量性试点的时间比企业新型学徒制长,全面推进的时间比企业新型学徒制迟。表现之二:江西省新余市的试点“遇冷”。中国青年报记者走进新余时,发现“新余试点”遭遇“学校热,企业冷”的尴尬。在江西太阳能科技职业学院,副院长洪友群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在校企合作中,企业不怎么配合,不愿意招收学徒工。”表现之三:指导思路摇摆不定。2011年,《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1〕12号)对现代学徒制的提法是“先招工、后入学”。2014年,《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教职成〔2014〕9号)对现代学徒制的提法改为“招生即招工”。2019年,《教育部关于全面推进现代学徒制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9〕12号)又对现代学徒制的提法改为三种皆可:“招生招工同步、先招工后招生、先招生后招工”。表现之四:政府对企业没有制度性资金补贴。表现之五:不少院校把现代学徒制等同“校企合作+顶岗实习”。云南某市现代学徒制访谈会上,一位企业代表发言:“学生在企业参加学徒制期间,企业跟学生将签订一份实习协议,培训结束,企业跟学生再进行二次选择,但一般学徒的留存率都很低。学生在培训期间,身份还是学校的学生,眼高手低,不能吃苦,很难管理。”企业代表所谈透露三个问题:第一,该协议不是学徒协议,而是实习协议;第二,学生在培训期间,身份还是学校的学生;第三,“二次选择”的做法与顶岗实习做法一样:实习结束,学生可以选择留在该企业就业,也可以另找门路。由此可知不少院校的现代学徒制其实是学生毕业前6个月的岗位实习,并不是《教育部关于全面推进现代学徒制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9〕12号)所要求的那样:三天在企业、两天在学校。

  我们明确了现代学徒制式微趋势之后,需要分析产生现代学徒制式微趋势的原因,以便进一步探讨解决现代学徒制式微问题的办法。

  学徒培养主体因素决定学徒培养质量。从世界角度看,十八世纪工业革命之前的学徒培养主体主要是企业。工业革命之后,部分国家的学徒培养主体增加了院校和培训机构。于是,世界学徒培养制度出现两种模式并存的局面:一种是企业单一主体的学徒培养模式。1962年,世界劳工组织还明确:“学徒制是根据书面合约与既定的标准,在企业或者独立工匠的指导下,在某一岗位进行了长期的系统的培训。”培养主体是企业,培养性质是“培训”,培养地点是企业“岗位”。这说明以企业为主体的学徒自培自用模式源远流长。另一种是院校或社会培训机构参与的学徒双主体培养。2008年,欧洲职业培训发展中心把学徒制定义为:“学徒在工作场所或者教育机构或者培训中心接受的雇主为其提供的特定的岗位培训”。学徒培养主体由企业扩展到教育机构或者培训中心显然是学徒制培养主体范围的扩展,具有世界意义。德国“双元制”是这类国家的典型代表,也是双主体培养学徒最成功的国家。但是,即使院校或培训机构参与,学徒培养也不以院校或培训机构为主,而以企业为主。德国“双元制”学徒培养也不例外。我国现代学徒制也学德国,实行“双元制”,但德国的“双元制”是企主校辅,我国的现代学徒制正好反过来:校主企辅。而校主企辅培养学徒不合规律:一是学徒的法定身份是企业员工,而现代学徒制“学徒”的法定身份是学生。二是用徒企业是学徒培养的第一培养主体和第一责任主体,而现代学徒制中院校是学徒培养的第一培养主体和第一责任主体。三是企业培养学徒在企业地域空间进行,院校培养学徒主要在院校地域空间进行。违背规律的结果是企业丧失积极性:企业由于时间、指导、管理等成本无从补偿,加上培养的学生学徒留在企业就业的比例低等原因,多数只是被动参与。实际中,企业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体现,现代学徒制更多的还是以学校为主。教育部对现代学徒制前三批试点单位的验收数据显示:在第一批165个试点单位中,中职学校和高职院校数量分别为27所、100所,而企业数量仅有8家,占比仅为4.8%;在第二批203个试点单位中,中职学校和高职院校数量分别为38所、154所,反观企业数量仅为5家,所占比例降至2.5%;在第三批194个试点单位中,中职学校和高职院校数量分别为29所、156所,参与试点的企业仅有4家,占比更是低至2.1%。

  其一,从招生对象看,大多数家长和学生面对政府和院校的“招生即招工”规定,都会选择社会影响度高、收入待遇好、工作体面稳定的大中型企业,很少人愿意选择新成立的企业或者小型企业、微型企业。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削减了学校“招生即招工”的有效性。其二,从企业看,大中型企业一般已建立新员工招聘制度和员工在岗培训制度,对现代学徒制不会感兴趣。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削减了学校“招生即招工”的可行性。江苏省院校的一位相关人员说:“招生招工一体化让企业的投入加大了,既要有经验丰富的师傅来承担指导任务,又要提供实习的场地、设备,还要为准员工支付工资,让企业难以承受这样的经济压力。大企业有力无心,小企业有心无力,加上沉重的经济压力,使愿意招工的企业少之又少。”目前,愿意“招生即招工”的企业逐年减少。其三,从学徒的职业层级和社会地位看,学徒在企业人事制度中属于技术工人,且是最低层次的工人。中国社会有个集体潜意识:“工字不出头”,工人的社会地位低。绝大多数学生不想进工厂当工人。无论是中职学校毕业生,还是高职院校毕业生,90%以上涌入升学和高学历的“大道”,朝着当“干部”“白领”的方向走。许多家长、学生见“学徒”而生畏。其四,从学生毕业后去向选择看,不少学生担心一旦签了三方协议,成为学徒,毕业后若不想去企业工作,准备升本时,则可能要承担违反契约的责任。

  要想在学徒制环境里推行校企双师培养,企业又不是第一责任主体,很难推行也不容易收到效果。从企业导师角度看,一是由于学生学徒毕业后肯不肯留在本企业就业很难提前预测,因此许多企业师傅带徒过程中始终“留一手”,许多学生学徒学不到真正有用的技术技能。二是一线企业导师虽然工作经验丰富,但教学技能匮乏,往往不知道如何将知识和经验有效地传达给实习学生。从院校导师角度看,职业院校教师大多缺乏企业实践经验,且职业院校普遍存在“双师型”教师队伍数量不足、参与度较低、教师校企双向流动不畅的困境,校企双师培养学徒名不副实。

  《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教职成〔2014〕9号)要求“明确学徒的企业员工和职业院校学生双重身份,签好学生与企业、学校与企业两个合同。”从中职学校看,中职学校新生一般只有15岁左右,若是被招工进入企业成为员工,就属未成年的企业员工。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说明现代学徒制“招生即招工,入校即入企”的思路和做法与国家现行法律相悖。从高职院校看,法理上,即使学生与企业、学校与企业两个合同都签订,也都属于民事合同。双方若是发生纠纷,就只能接受民法类法律调整,不受劳动合同类法律约束。但实施中,学生学徒与企业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就自然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又属于劳动合同类法律约束范畴,还得运用《劳动法》规定处理。可劳动监察部门进入处理程序后,又因学生学徒的法定身份问题犯难:把本应叫作“准职业人”或“准学徒”的高职院校学生直接定位为正式员工的学徒,导致其学徒身份的名不副实。既然不是企业员工而是“学生”,也就决定了其不具备真正学徒应具备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不具备事实劳动纠纷处理的条件。对此,劳动监察部门也难以处理,最终吃亏的还是学生。因为身份认可不够明确,学生的学习和工作积极性降低,导致学生学业困难或者就业迷茫。

  综合上述相关方面的比较分析,我们从国家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角度出发,结合国家技能人才培养需求,提出建设性建议,目的是引发更大范围的讨论,促进我国学徒培养制度不断完善。

  鉴于现代学徒制式微趋势,建议贯彻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遵循学徒培养规律,在全国范围内停用现代学徒制,已在实施的和尚未实施现代学徒制的学校统一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颁布的《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要求,踏踏实实地把校企合作工作做好。

  保留的原因:一是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校企二者关系以企业为主,学校为辅。二是学徒主要学习活动地域空间在企业。三是所教所学所用紧密联系在企业现有岗位上。四是与劳动法律法规不冲突。五是“企业培训+成人教育”的培养形式符合新时代学徒成长规律。六是契合企业利益,对壮大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具有直接促进作用。

  无论是国家层面2022年施行的《职业教育法》,还是天津、山东两省份2024年施行的《职业教育条例》,都要求以企业为主,职业学校为辅,开展两类学徒培养:一类是针对企业员工的;另一类是针对学生的。这实际上是要求推行两种学徒制:员工学徒制、学生学徒制。员工学徒制犹如现行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可继续保留原名。学生学徒制貌似现代学徒制,其实有本质区别,即培养主体变为企业为主,学校为辅。因此,现代学徒制原名不可继续用,应把“现代学徒制”改为“学生准学徒制”。其“学徒”的身份定位为“准学徒”。待其毕业进入企业成为正式员工之后,转为正式学徒。学生准学徒限定在愿意培养技术工人的院校里,采取“企业为主,院校为辅,依法联合招收学生,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培养。

  1.准确认识“学徒”。从身份看,我国学徒有三重身份:一是企业员工;二是企业员工中的技术工人;三是技术学习者。从学徒学习的地域空间看,学徒的三重身份决定这类人的活动空间以企业地域时空为主,学校地域时空为辅。从学徒学习内容看,应该是德技并修,通过技术的掌握和素养的提高完成学习。从学徒学习形式看,应该是工学结合。从学徒层次看,可分低层次学徒和高层次学徒。企业里,首席技师、特级技师带的徒弟大多属于高层次学徒。这些学徒多数是高级技工或技师。新八级工制度中的学徒工是企业技术工人队伍中资历最浅、技术最弱、层次最低的员工,但又是企业技术工人队伍不可或缺的新生力量和基础力量。今天是这个企业的学徒,将来可能成为这个企业不可或缺的高技能人才甚至是大国工匠。

  2.准确认识“特色”。特色,就是风格的与众不同。从学徒制角度谈中国特色,应明确组成中国特色学徒制主要有四个要素:第一是两制并行。现行的“两制”指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并行。多年来,教育部负责在职业院校推行现代学徒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在技工院校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两制并行成为中国特色学徒制的“基座”。停用现代学徒制之后,该特色就不再是“两制并行”,而是企业新型学徒制为主,学生准学徒制为辅。第二是德技并修。学徒制培养要紧贴企业工作岗位技能要求,以技能训练为主,但也要学知识,兼顾职业道德、工匠精神等培育。为此,应建立由“通用素质类+专业基础类+技术技能类”三类教材组成的中国特色学徒制课程体系。第三是政府支持。包括政府以制度化形式出资支持企业和院校合作培养学徒。第四是训育评用联动。“训”指职业技能的工学结合培训,重点是企业技能内部培训和行业协会专门针对各企业学徒需求而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育”指非全日制成人教育;“评”指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用”指个人就业和企业用工。“联动”涉及的主体包括企业、学校、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评价机构、政府等,涉及的业务包括职业培训、成人教育、技能等级评价、岗位使用。

  根据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关于“着力培养造就卓越工程师、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提高各类人才素质”“建设一流产业技术工人队伍”的要求,结合上述学徒的理解和学徒特色的分析,我们建议中国特色学徒制由以下要素构成:政府支持、企主校辅、双师传授、德技并修、工学结合、训育评用联动。归纳起来,我们建议把中国特色学徒制界定为以政府支持、企主校辅为基本框架,以双师传授、德技并修、训育评用联动为基本模式,以培养一线技术工人为重点任务的技能人才培养新制度。

  当前我国学徒制工作,政府意愿和力度均强于和大于企业。这不是正常现象。特殊阶段可以作为过渡性措施推行,长期如此,则违背规律。现实中,绝大多数企业比政府和院校更清楚自己需要怎么样的员工、怎样得到需要的员工、怎样使用不同类型的员工。要不要实行学徒制?什么时候实行学徒制?怎样实行学徒制?企业也比政府和院校清楚。企业到了真正实施学徒培养时,需要的是政府和院校的协助,而不是越俎代庖。因此,中国特色学徒制的推行应该尊重企业的意见,重视企业积极性的发挥:一是坚持有序培养,不一刀切,不求快。中国特色学徒制的推行应根据企业学徒培养需要、培养条件成熟程度分步推进。二是坚持有效培养,不应付,不图量。我国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要因业因地制宜,确保学徒培养质量和效率。三是坚持“三企联动”,不强加,不硬推。构筑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要素是营商环境、人才、技术、信息、资金五个要素。我国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对企业的贡献在于“人才”要素中技能人才的助力培养。这种助力应该沿着顺应企业培养需求、纾解企业培养困难、激励企业培养成果的轨道运行,即做到顺企、纾企、励企“三企”。“三企联动”应是合规律的选择。“三企联动”之中,“顺企”一环特别重要。“顺企”的重点在于尊重企业关于学徒培养的时间需求、人数需求、样式需求、质量需求、管理需求。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统一认识: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要重引导,看成效,靠自觉。

  作者简介:黄景容(1953—),男,福建仙游人,深圳鹏城技师学院研究员,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政策;廖小磊(1981—),男,湖南邵东人,深圳鹏城技师学院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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