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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拉利·恩佐具体内容!

来源:未知(原创/投稿/转载) 编辑:大黄蜂 时间:2023-03-25

  “人非草木,孰能无情”,人有七情六欲,一生都难以摆脱;欲望就像是无底洞,得到越多,渴望更多,脱缰的欲望只会将人拖入无底深渊,至少一个人要受基本的伦理道德约束。

  2006年5月25日,南京某警局门口掀起了一阵不同寻常的骚扰,五个人站在街头发生着争吵,其中一名女子哭哭啼啼,一边哭一边骂一个少年,站在少年旁边的一男一女连连道歉。

  围观的群众听了一个大概,这五人都是亲戚,哭哭啼啼的女子是少年的舅妈,然而少年却跟舅妈发生了不正当关系。

  少年叫王洪明,1989年出生于江西某农村,因不爱读书初中毕业就外出打工;王洪明在一家酒店工作,这段日子中,王洪明几乎每天都能看到男男女女在酒店偷情约会,这让处于青春期的王洪明对男女之事产生了兴趣,有时他也会看看不雅视频。

  表舅李伟宁是亲戚人人称道的榜样,本科毕业,婚姻美满、事业有成,一个人在南京打拼,开了一家小公司,生意红火。

  李伟宁收留了王洪明,并在公司给他安排了一个职位,然而李伟宁的善举,却是引狼入室,17岁的王洪明竟然盯上了妻子许红。

  李伟宁公司正处于发展期,生意繁忙,他经常都要出差;这让王洪明与表舅妈许红有了很多独处的时间。

  住在表舅家,王洪明不愁吃、不愁穿,就算翘班也不会有人说什么,随着时间的推移,王洪明惦记上了许红,只要李伟宁一出差,王洪明就特意制造跟许红独处的空间,对她是百般试探。

  王洪明的试探,许红都看在眼里,她也不点破,但也没有明确的拒绝;她跟丈夫常年聚少离多,王洪明住进来后,让她多了一个可以说话的人,她选择隐忍只是不想让这件事变得太过于尴尬。

  2006年2月27日,王洪明偷偷溜出公司回了家,刚一进门他就看着许红在洗衣服,看着她的背影,王洪明突然将她抱住;用力往卧室里面拖;许红被吓了一跳,剧烈的挣脱开,怒气冲冲的说:你想干什么,你知道吗,你这样是要坐牢的!

  听到王洪明的荒唐请求,一般人都会拒绝,然而对许红来说,高大帅气的王洪明此时此刻却成为了一味“良药”,她同意了这个请求;事后,许红叮嘱他:只有这一次。

  食髓知味的王洪明却停不下来了,只要李伟宁外出,他就缠着许红,大多数的时候许红都不会答应,一次又一次的试探,让王洪明抓住了她的软肋。

  王洪明试图自杀,并威胁她说:“我会写一封遗书,把我们的事告诉表舅,看你怎么办”,许红怕他做傻事,也担心自己的事情败露,只能答应他的荒唐请求,每次都是半推半就。

  经过数次的“自杀”威胁,许红也摸透了他的性子,认定他不会自杀,而且丈夫已经有所察觉,若是两人再保持这种关系,肯定会被发现的,许红想要斩断一切,但是王洪明依旧还在纠缠他。

  2006年4月,王洪明又趁着上班时间溜回了家。这次,任凭他怎么用自杀威胁许红都不同意,王洪明彻底急了,他看着正在熟睡的孩子,一把将他抱起伸出了窗外;这个举动,让许红再次答应了下来。

  但她也看清了其中的利害,她不能继续纵容王洪明,若两人继续下去,别说是婚姻,就连孩子都有威胁。

  王洪明最终还是没敢对孩子下手,王洪明走后,许红给丈夫打了一个电话,李伟宁没想到在自己的眼皮子底下会发生这种事,他非常气愤,夫妻两人一商量,决定报警,当天警方就以涉嫌QJ罪将王洪明抓捕归案。

  根据《刑法》规定:QJ罪是指违背被害人意愿,采取暴力、胁迫或伤害等手段,强迫与被害人发生关系的行为;构成QJ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经调查审理,检察院相关人员无法确定在这些行为中,许红有多少的自愿成分,虽然王洪明存在一定的胁迫,但在胁迫后,许红并没有报警,而是选择的容忍;这为王洪明的下一次犯罪提供了机会。

  而在下一次犯罪中,王洪明又采取同样的方法,许红再一次没有报警,从现有的证据来看,难以确定王洪明“推”得多,还是许红“就”得多,难以认定王洪明的行为为QJ,但在伦理道德上应当给予严厉的批评教育。

  检察院最终做出了不起诉决定,接到通知后,许红夫妻和王洪明一家人在警局外发生了争执,两家人的关系彻底破裂。

  在这起荒唐的,如果许红能及时报警,或许就不会酿成这样的悲剧,在一定程度上,许红也纵容的这样的悲剧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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