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您的当前位置:主页 > 快讯 > 本文地址:http://www.eralgroup.cn/kuaixun/202404/2024040484717.html

目不邪视(mù bù xié shì)消息可靠吗?

来源:未知(原创/投稿/转载) 编辑:大黄蜂 时间:2024-04-04

  用人单位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员工认为自己无法胜任新岗位而拒绝调岗,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近日,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发布该起案例,该院裁决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合法合理,驳回劳动者的仲裁请求。

  周某于2017年5月入职某公司,工作岗位为行政部经理,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周某从事管理岗位工作,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业绩考核结果变动其岗位,周某服从公司的安排。2022年,因经营不理想,某公司引入了外部经营团队,公司管理组织架构需要变动,管理关键岗位由外部运营团队派人任职,故公司内部人员的工作岗位需要进行调整,周某的岗位由外部经营团队的人员担任。因周某此前代管过IT部,某公司在与周某多次沟通后,于2022年10月12日发布人事任命书,调整了包括周某在内的11位员工的工作岗位,任命周某为IT部经理,工作地点、职级、工资待遇没有变化。周某觉得自己无法胜任IT部经理的岗位,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周某认为某公司的单方调岗行为不合理,强行调岗违反法律规定,故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并据此申请劳动仲裁。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公司调整周某的工作岗位是否合法合理。劳动仲裁委认为,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的权利,双方在劳动合同中亦约定“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业绩考核结果变动其岗位,周某服从公司的安排”。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了包括周某在内的11位员工的工作岗位。外部经营团队入驻后,周某的岗位已被他人接替,某公司调整周某的工作岗位具有必然性,由于周某曾担任过IT部的管理人员,能够胜任调整后的IT部经理岗位,调岗前后职级相同,工资待遇没有变化,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该调岗行为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和正当性。周某以某公司单方调岗不合理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因此,某公司无需向周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综上,劳动仲裁委驳回了周某的仲裁请求。

  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醒,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所需对其职工进行调整是用工管理权和自主权的体现,职工应当尊重企业的合理调整,服从企业工作安排。用人单位调岗行为是否合法,应当基于以下几点考虑:必要性,即确为生产经营所必须;合理性,即调整后的岗位为劳动者能力所能胜任,工资待遇等劳动条件方面无不利变更;正当性,即岗位调动的目的是正当的,调动的结果也是社会一般观念所能接受的。

  工作岗位是劳动合同的重要构成部分之一,工作岗位的调整对于劳动者而言意味着在经济收入、工作机会、职业尊荣感、生活等方面发生了巨大改变,用人单位应当尽可能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如果无法达成一致,用人单位也应当与劳动者进行充分解释和沟通,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

栏目分类

本网转载作品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联系我们进行修改或删除!联系我们-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