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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税四期下经销商税务风险及应对

来源:未知(原创/投稿/转载) 编辑:大黄蜂 时间:2023-09-19

  过去,经销商的重点一直在市场上,但是在新环境下,我们认为经销商老板应该将合规经营、税务筹划放在与销售增长同等重要的位置上。

  合规经营的要求从没有变过,变得只是监管手段,所以过去你认为“问题不大”的操作方式,在新环境下则是必须避免的风险点。

  近年来国家对虚开发票行为的打击力度非常大,金税三期上线后,针对虚开发票行为可以实现更为精准的定位,稽查机关查获的虚开案件,比比皆是。

  什么是虚开发票?有企业为了做大成本去购买发票,或者为了赚取手续费卖增值税发票,通常称为买卖发票,这都属于虚开发票。

  实际上,虚开发票并不只是你以为的“买卖发票”那么简单,它包含了多种情形,你一不小心,可能就会涉入其中。

  “不符”,包括数量、金额、税额不符,也包括购买方企业名称、销售方企业名称、货物名称、单位的不符,更包括根本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开具的发票。

  这听起来还是比较抽象,不过看完下面几种具体的情形,你就知道在实际经营中,可能会触碰到的虚开发票风险了。

  注册公司,不进行任何实际经营活动,因为短期存续期间可以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在伪造合同、虚假资金支付的基础上——甚至连这些伪造行为都没有,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值得注意的是,很多经销商会注册多家公司,你主要经营的公司不存在此类行为,但你名下是否有其他公司涉及?

  但在日常经营中,经销商可能会产生所谓的“富余票”,比如有客户不需要开发票,这时候有的经销商可能会以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为有需要的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牟利。

  存在大量进项税额留抵的企业,在预计的经营期内无法抵扣完,就可能“利用”期末留抵,向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取非法利益。

  当然,有的公司,并不是出于主动牟利的目的,而是因为某些人情关系,帮助别人开发票,但无论“富余票”如何产生,也不管出于何种原因,虚开发票都是要极力避免的。

  某贸易公司,2020年开具了7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2022年被查处并定性为虚开发票,该公司被处以巨额罚款,且相关负责人还被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以上两种情况,都是你作为经营主体,是发票的开具方,但虚开发票,也包含你作为发票收受方的情形。

  商贸流通行业利润微薄,有的经销商为降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负担,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用支付手续费的方式购买发票,这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的情形。

  一旦开票方被认定为虚开,金税系统可直接查询到受票方,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会直接传递《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至受票方税务机关,从而直接找到受票方单位。

  税务部门会结合银行流水、资金回流等情况进一步核实,对确定属于取得虚开发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企业所得税前相应成本不得扣除。

  不仅如此,税务机关会追征税款及滞纳金,可并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会追究刑事责任。

  比如,你从上游进货,但售卖方不给你开发票,而是找第三方代开发票。或者你为了低价不索要发票,然后为了抵扣,就从别处取得发票替代。

  这里的问题是,开票主体与实际业务主体不一致,也属于虚开发票,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除补交税款、滞纳金之外,可处以偷税数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你公司账面上存在大量“会务费”、“咨询费”、“服务费”、“培训费”,但你却无法提供相关材料证明这是真实发生的费用,就要小心了。

  因为这些费用都是关键词,金税系统会通过这些关键词及公司申报信息等提示异常,进行风险推送。税务机关核实属于虚开发票的,企业同样将面临补税、滞纳金及罚款的风险。

  以上几类虚开发票的情形,在金税四期之下非常容易被稽查到,经销商务必要避免,在此我们建议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抓住“三流一致”这个关键原则,即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发票流(发票的开票方和收票方)、货物流,这三个流向保持一致。

  第三,强化内部规范,完善报销制度。要加强发票的审核工作,原则是与实际业务不符的不予报销,尤其是金额较大的,需要证明材料加发票一起才能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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