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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男子迷药强奸多名女子法院认为构成从重情形判11年

来源:未知(原创/投稿/转载) 编辑:大黄蜂 时间:2024-11-05

  导读:强奸罪的行为手段有“暴力”“胁迫”及“其他手段”,其中“其他手段”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使妇女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手段,那么关于迷药强奸案例中对“迷药”是否属于典型手段?

  针对近年来迷药强奸案呈现的高发态势,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了态度,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为实施强奸给人下“迷药”的,应当按照强奸等严重犯罪处理。

  特别是要充分考虑犯罪行为的时空等具体情形,对于以发生性关系为目的投放麻醉、精神药品,符合强奸罪等严重犯罪构成要件的,要以强奸罪等犯罪进行追诉,而不能降格以欺骗他人吸毒罪进行处理。

  但是还存在一种情形,即如果行为人与被害人系比较亲密的关系,且案发前系被害人主动邀约行为人见面约会,平常二者关系互动亲密,那么行为人在被害人邀请约会时对其下“迷药”,进而实施侵害行为,行为人构成强奸罪吗?被害人事前、事后的态度是否影响本案的定性?

  2017年8月至12月期间,叶某通过微信向“海洋商贸”的微商数次购买具有催眠作用的迷幻剂及催情药,并在网上结识了多名女性朋友。

  2017年8月11日,叶某通过交友软件“探探”结识被害人王某并通过微信约其在本市天城路一家饭店吃饭。

  期间,叶某将事先准备好的迷药混在饮料中让王某服用,在王某服药后意识不清下将其带至本市下城区一酒店房间,在被害人无意识的情况下,叶某对其侵害。

  同年12月1日,叶某约网友易某喝酒,期间,叶某将事先准备好的迷药混在酒中让易某服用,在易某服药后意识不清下将其带到被害人家中,在被害人无意识的状态下,叶某对其实施侵害。

  同年12月19日,叶某通过交友软件“探探”结识被害人慎某并通过微信约慎某喝酒,叶某某将事先准备好的迷药混在酒中让慎某服用。

  后乘慎某服药后意识不清在次日凌晨将其带至本市一酒店房间,在被害人无意识的状态下,叶某对其实施侵害。

  三名女性中,慎某以为酒后断片发生关系,就对叶某的行为进行了默认,但公安机关介入后,慎某得知系被叶某下迷药、无意识的情况下,才与叶某人发生关系后,随即就表示自己对此毫不知情,并表明自己的排斥与反对态度。

  叶某与易某认识后,叶某主动与之聊天且频繁,之后二人关系发展得非常好,甚至在平常已经发展到类似情侣地步,举止互动亲密,事发当天,易某主动联系叶某约会。

  但是易某完全不知道叶某系伪君子,竟然对其下迷药,甚至事后在不知道叶某下药的情况,还和叶某交朋友。

  直到被害人王某报警,公安机关将叶某抓获,易某才得知自己被叶某下迷药侵犯,其亦报案,但其面对公安机关取证时,态度消极。

  慎某开始以为系自己酒后断片,就选择默认叶某的行为,那么这种行为按照司法实践理解,认定半推半就是没有疑问的,但是慎某得知系被叶某下药,对此种行为是抗拒的,此时还会构成半推半就么?

  叶某与易某熟络后,关系发展到类似情侣,易某主动联系叶某约会,且叶某下药侵犯易某后,易某在不知情之下依旧还和叶某交朋友,事后得知叶某侵犯自己,面对公安机关取证时态度消极。

  此种情形,叶某构成强奸罪么?亦或者属于易某的半推半就?易某的事前、事后态度会影响案件定性吗?

  刑法规定,强奸三人以上的属于从重处罚的对象,如果叶某对易某下迷药认定构成强奸罪,那么叶某属于强奸罪从重处罚情形,则量刑幅度在十年到十三年之间,如果不认定属于强奸罪,那么则量刑幅度只在三到七年之间,因此叶某属于强奸罪的从重情形吗?

  《刑法》中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或者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说得通透点,强奸犯罪案件所侵犯的法益系妇女的性的决定权,性的决定权不仅包括是否性交的权利,也包括性交对象、时间、地点等方面的决定权。

  也就是说,在妇女性的决定权中有任何一项违背妇女意愿的,即使妇女对与行为人发生的关系认可,但行为人在选择时间、地点、方式等各种时,没有经过妇女同意,也是违背其意愿的。

  而1984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原文“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可以视为半推半就,如果属于半推半就,一般不宜按强奸罪处罚。”

  此规定虽废止,但依旧沿用该认定精神,其目的系为了防止某些强奸案件中,妇女方诬告的行为,而做的对半推半就行为的认定,但在认定时,也要结合案发前父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被害人的精神状态,认知能力;

  具体到本案,迷药本身含有至人昏迷的药物成分,大部分属于禁用的精神药物,对人体健康具有危害,叶某采用偷偷下药的行为,此种手段本身就违背了妇女对性交方式的意愿,违背了妇女性交的意愿。

  因此,即使慎某对发生关系的叶某对象默认,即从慎某在案发后与叶某的聊天记录,被害人曾以为自己是在醉酒断片的情况下与被告人发生了性关系,故其对二人发生的关系保持了默认。

  但在公安机关介入后,被害人得知自己是在被下迷药、无意识的情况下与被告人发生关系后,随即就表示自己对此毫不知情,并表明自己的排斥与反对态度,可见妇女本身对这种恶劣手段本身具有强烈的反对态度。

  综上可知,虽然慎某事前事中,甚至在事后未知叶某下药的情况下,是存在默认的,即半推半就,但是事后公安机关介入,慎某得知系被叶某下药之后的侵犯,立即明确表示不知情,且明确拒绝这种下药行为,故不能再以半推半就认定该案,而系叶某违背了慎某的意愿,构成强奸罪。

  在这里要声明,这种案件不能采取“被害人有罪论”,认为女性主动约会就一定同意发生关系,如果这样认为,则社会秩序岂还有?法律还有何用?

  刑法规定,强奸罪的行为手段有“暴力”“胁迫”及“其他手段”,其中“其他手段”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使妇女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手段。

  具体到本案中,从叶某购买药物开始,到其联系易某吃饭、喝酒,主观意图就很明显,叶某是知道迷药作用的,即下迷药就会造成被害人意识不清、丧失性决定能力、丧失性防卫能力状态。

  且在本案中,公安机关调取叶某与易某二人案发后的聊天记录显示,易某在案发当时意识不清,处于“不知反抗”的境地。

  2、虽然易某主动联系叶某约会,即使其酒后断片与叶某发生关系,此时也不应用“半推半就”认定,如前所述,妇女的性权利不仅包括对象,也包括时间、地点、手段等,正常人是不可能会同意对方在自己酒里下药。

  且从二人聊天记录中可知,易某称“那天我怎么什么都不知道”、“我早就想问你那天发生什么了”,在得知二人确实发生了关系后被害人留言“我不知道怎么面对你,今天别见了”“算了,发生的已经发生了”等等,均足以证实被害人易某在案发当时意识不清,叶某的行为违背了其意愿。

  易某主动联系叶某约会,主要系二人在长期聊天交往中,易某觉得叶某此人不错,欲发展男女朋友,这是人之常情,而易某案发后,在未知情的情况下,选择继续和叶某交往,亦是人之常情。

  但公安机关介入后,得知了叶某的行为,此时易某表现出来的情绪更多表现为抗拒,且结合易某、叶某二人的聊天记录,叶某承认下药与其发生关系,叶某下药本身使易某失去抵抗能力,选择发生关系,亦违背了易某的意愿,故此时已经构成强奸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前述认定,叶某对慎某、易某下药的行为不能认定半推半就,均构成强奸罪,那么根据刑法条文规定,叶某的行为属于强奸妇女多人的情形,则可从重处罚,量刑幅度在十年以上。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判决认定叶某以玩弄女性为目的,下药妇女三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且具有强奸妇女多人的加重情节。

  对原判决未认定被告人强奸易某的事实依法应予纠正;对抗诉机关及出庭检察员所提叶某系强奸多人且手段恶劣、社会危害大的意见予以采纳。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1项对被告人叶某的量刑部分,

  1、近年来,迷药强奸案呈高发态势,行为人一般通过互联网购买各类具有致人昏迷作用的药物,并通过网络物色约会被害人,在被害人酒水中加入药物,再趁被害人昏迷后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所幸,最高人民检察院最新公布,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为实施强奸给人下“迷药”的,应当按照强奸等严重犯罪处理。

  2、社会复杂,且下迷药的手段防不胜防,女性外出,一定要谨慎食用熟人、陌生人提供的酒水饮料,否则一旦上当,后果严重,除了难以查证,更多的是有些妇女难以启齿,正是如此,某些男的更肆意猖狂。

  3、除了打击下迷药行为,更要打击贩卖迷药行为,现在互联网购物便捷,某些不良商家对催眠药、催情药大肆宣传,产生一系列不良影响案件,如上海高校男下药女生事件,也是从网络购买的药物,因此净化网络十分必要。

  1.参见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刑初461号刑事判决书和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01刑终366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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