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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有组织犯罪法》普法问答(二)

来源:未知(原创/投稿/转载) 编辑:大黄蜂 时间:2024-09-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颁布施行,至2024年5月1日已经施行两周年,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法律,依照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为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提供法治保障。《反有组织犯罪法》全文共九章七十七条,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

  《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对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期限不超过五年。

  曾被判处刑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开办企业或者在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查,对其经营活动加强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建立健全行业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长效机制,对相关行业领域内有组织犯罪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对有组织犯罪易发的行业领域加强监督管理。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行业主管部门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存在问题的,可以书面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反馈。

  《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规定公安机关在线索核查阶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涉案财产可以依法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对特定有组织犯罪罪犯异地执行刑罚、严格减刑假释。

  一是为支持或者资助有组织犯罪活动而提供给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二是有组织犯罪组织成员的家庭财产中实际用于支持有组织犯罪活动的部分;三是利用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

  因举报、控告和制止有组织犯罪活动,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禁止特定的人接触被保护人员;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变更被保护人员的身份,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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